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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曹明正╱高雄報導】

已孕林姓女大學生4年前因陳姓未婚夫酒駕騎車,載她經過屏東縣長治鄉德新路時,被地面抗洞絆倒摔車,結果顱內出血導致大腦及上肢功能障礙,家屬向屏縣府請求國賠641餘萬元,一審被判駁回,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坑洞未確實修補,逆轉改判賠214餘萬元,還可上訴。

林女當年22歲就讀某科大護理系,已懷胎數月,她在2011年8月31日晚上11時許因被陳男載摔車,頭部、肋骨多處骨折,歷經多次開刀仍有大腦、上肢功能障礙,身體、步態全都走樣。

林母聲請國賠主張,女兒被載經過的長治鄉新德路因有一個長約130公分、寬60公分的大坑洞,導致車輪爆胎摔車。

屏縣府說,人車倒地時距坑洞有58公尺,如有騎過坑洞應會陷入或當下摔倒,但地面沒��地痕,顯然機車沒經過,且陳男因喝酒騎車導致林女重傷害,已被判刑確定,否認有過失。屏東地院一審認定,當時強烈颱風南瑪都剛走,天候不佳,且陳男是酒後騎車又超速,判屏縣府不用賠。

但高雄高分院認為,當時地面積水,機車摔倒沒刮痕不違背常情,且根據屏縣府委外包商的特別巡查資料,當月雖有4次修補坑洞紀錄,在颱風後卻沒有該路段,認定屏縣府對修補道路及未設置警告標誌確有疏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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